辽宁农机推广鉴定申报注意事项
近年来,为适应改革新常态,农机推广鉴定工作进一步简政放权和简化程序,强化鉴定机构主体责任,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2015年7月,农业部2282号公告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提出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对农机鉴定工作进行了多方面改革,调整了农机鉴定审核发证主体,延长了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随后,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会同各省农机鉴定机构,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进行全面制修订,各省相继制定了省级大纲的制修订计划。随着相关规章制度及配套文件的陆续发布,农机鉴定机构面临新挑战,农机生产企业迎来新机遇。
1 农机鉴定工作发展历程
农机鉴定经历了3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新中国建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为强制鉴定阶段。由于处于计划体制之下,相关制度较为完善,监管工作有力,农机产品总体质量有保障,能够满足当时农业生产需要。
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后至2003年,为农机试验鉴定过渡阶段,也是由强制到无序发展的一个转型期。这一阶段的农机鉴定工作是在原农牧渔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指导下进行的。
第三阶段是2004年至今,农机鉴定的法制建设越来越健全,为鉴定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农业部发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文件,各省市也相继建立并健全了农机鉴定规定和管理办法,形成自上而下的农机推广鉴定法规体系。
近阶段,农机推广鉴定始终坚持依法鉴定、促进农机化发展、维护广大农机用户权益、为农民选购农机提供信息的服务宗旨,巩固并突出自身特色,使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得到农民、企业和社会的一致认同,进而对农机推广鉴定工作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2 辽宁农机生产企业推广鉴定申报材料要求
新版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简称《大纲》)的部分条款发生较大变化,对鉴定机构和申报企业造成较大影响。近年来,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和企业申报遇到诸多问题,例如鉴定人员对新规定掌握不到位及企业申报材料出错率居高不下等,严重影响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
为更好地服务企业,保质保量完成鉴定任务,根据近年来辽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及试验鉴定实践,汇总申报材料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整改建议,为相关企业申报提供参考。
2.1 初次鉴定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作为申请方,本着自愿性原则,对产销量满足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要求的定型产品申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企业进行初次鉴定申报时,应提供《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同时根据《大纲》中“申请方需补充提供的材料”章节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并加盖法人公章。
2.1.1 《办法》规定的材料 1)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3份;2)企业承诺书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5)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或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备案材料复印件)1份;6)产品使用说明书1份。
2.1.2 《大纲》要求的材料 1)生产许可证及附件的复印件(适用时,且可作为定型文件)1份;2)产品规格确认表1份;3)大纲规定提供的样机照片;4)用户名单1份;5)可靠性检验报告复印件(适用时)1份;6)发动机排放的型式核准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适用时)1份。
2.1.3 特别说明
1)农业机械申请表应按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但应同时提供《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
2)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标准复印件的同时附上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标准平台》)自我承诺网页截图(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标准信息、执行该标准的产品信息等);若企业未制定企业标准,应提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备案材料(或等效文件)复印件。
3)对于辽宁省农机质量鉴定能力无法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在此不作说明。
2.2 有效期满续展
已持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当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对产品提出续展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