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与时代关于父子相隐的争议与反思
一、“父子相隐”之道
关于“父子相隐”,《论语·子路》有如下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直躬”者,一说为人名,如《淮南子·氾论训》云:“直躬其父攘羊而子证之。”高诱注曰:“直躬,楚叶县人也。”一说为“直”义,意为直道而行,如孔颖达疏云:“‘躬’,身也,言吾乡党中有直身而行者。”结合原文,可见叶公与孔子所言之“直”内涵迥异。叶公言“直”在于讲述治下之民能够遵行法则而不顾亲情(所谓大义灭亲),体现了法则至上的原则;而孔子言“直”则是重在“父子相隐”,凸显人之自然质直之情(亲情),体现了自然直情至上的原则。两者由此出现了观念与实践上的冲突。
叶公所言直躬者其行为体现在“其父攘羊,而子证之”上。对此,孔颖达疏云:“言因羊来入己家,父即取之,而子言于失羊之主,证父之盗。”说白了就是为父者将误入己家的他人之羊占为己有,结果被自己的儿子向失主告发,并作证其父盗羊。叶公以此为“直躬”,即坚守法则,不徇私情。作为地方执政者,叶公的立场是肯定这种“直躬”之行。
那么孔子对此的态度是什么呢?孔子所言“直”者当父子间出现犯法情况时,其行为体现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所谓“直在其中矣”。这里所谓的“隐”,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为“蔽”,即“隐藏”,而汉代郑玄则以“隐”为“不称扬”之意,由此“父子相隐”就具有了“父子相互不称扬彼此的过失”的含义。那么父子何以会相隐呢?显然出于人之亲情。原始儒学对此可谓体悟良深。孔子讲“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既是讲人之实情所在,又是人之情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表达。仁者之爱可谓是普遍意义的具有沟通性的通情意识,而“亲亲互隐”则是特殊意义的具有限制性的别情意识。当然,这个“隐”仅仅是亲亲之间“不称扬其过失”而已,只限于小事,不是无限度乃至宽容到杀人越货。故孔颖达说:“亲有寻常之过,故无犯;若有大恶,亦当犯颜。故《孝经》曰:‘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孙希旦说:“几谏谓之隐,直谏谓之犯。父子主恩,犯则恐其责善而伤于恩,故有几谏而无犯颜。君臣主义,隐则恐其阿谀而伤于义,故必勿欺也而犯之。师者道之所存,有教则率,有疑则问,无所谓隐,亦无所谓犯也。”因此儒家讲亲情,重亲情,但并不与公义相违。可以说,孔子所谓的“直在其中矣”,本身既是真情流露,又是人之分位情理的具体表达,它自然包含着明辨是非、公义,绝非徇私枉法、无视正义。在此认识基础上,那种脱离具体的真情实感而执守抽象道义原则的“直躬者”要么难逃“沽名买直”之嫌,要么便是为所谓现代普世主义教化所扭曲以致成为一无视人之自然生命之情的抽象存在。这恰是当下值得深刻反思的地方,我们所要着力建构的所谓的现代性当不能以此为基础,更不应以此为目标。
二、关于“亲亲互隐”的争议
“亲亲互隐”在本世纪初曾引发一场影响深远的学术讨论。《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曾刊出刘清平教授《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一文。文章认为“孔子和孟子自觉确立的主张血缘亲情至高无上的儒家根本精神,正是这种‘情大于理’‘情大于法’观念的始作俑者”,并由此指认“亲亲互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在以后的几年时间里,先后有多位学者参与其中的讨论。这些讨论大体呈现为赞成与反对两个方向:
赞成者大都认为儒家的“亲亲互隐”可以导出“亲情唯一”或“亲情至上”,“维护一家的亲情的同时,必然无视、损害另一家的亲情,如果家家都是不依不饶地维护自家的亲情,则将导致天下大乱、无法无天”,[1]认为“亲亲互隐”根本不能算是道德,而恰是社会公德、正义与法制的对立面,是滋生腐败与贪污的根源之一。其理论根据各异,以下简列三条:
第一,继承以往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批判路径,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家天下的血亲宗法专制文化,只强调义务,而缺乏个体自由、平等、权利、社会公德意识。在此基础上反对“爱有差等”的伦理特殊主义,以之为不能不履行的义务,肯定“爱无差等”的伦理普遍主义,以之为先进的现代文化精神。
第二,认为基督教的“博爱”才具有道德普遍性,拥有至上的价值地位,认为“每个人首先是与唯一的神发生关系,才与他人发生关系,而且人与神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的前提;人是在与神的关系中获得绝对尊严、绝对权利与绝对责任,因而尊严(绝对的目的性存在)法则、权利法则、责任法则是人与人的关系的基本法则”[2],“谁对亲人的爱超过对耶稣的爱,那么也就意味着他心里没有绝对原则,没有普遍的爱,他也就不配当耶稣的门徒”[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