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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论文_汉代赎死制度研究

文章目录

一、《张家山汉简》中的“赎死”

(一)依律赎死

    (1)赎死,金二斤八两。

    (2)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10]11。(《二年律令·贼律》)

    (3)鞠(鞫)狱故纵、不直……爵戍四岁及系城旦舂六岁以上罪,罚金四两。

    (4)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

(二)依令赎死

    (1)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10]14。

    (2)诸吏以县官事笞城旦舂、鬼薪白粲,以辜死,令赎死[10]15。

(三)赎死的执行方式

二、《史记》与《汉书》中的赎死制度

(一)西汉初期的“赎死”

(二)文景时期的“赎死”

(三)武帝时期的“赎死”

(四)昭帝至西汉末期的“赎死”

三、《后汉书》中的赎死制度

四、汉代赎死制度的评价

(一)消极影响

(二)积极影响

五、结 论

文章摘要:汉代赎刑中的赎死可以区分为“独立赎刑”性质的赎死,以及“附属赎刑”性质的赎死。独立赎刑性质的赎死主要存续于西汉初期至吕后时期,执行方式主要有以金赎死、以钱赎死及以爵赎死。附属赎刑性质的赎死在西汉初期鲜有记载,盛行于汉武帝时期,后一直延续至东汉时期。附属赎刑性质的赎死执行方式则更为丰富、灵活。通过对《张家山汉墓竹简》《史记》《汉书》及《后汉书》的研究,两汉时期赎死制度的施行情况得以较为清晰的呈现。受特定社会条件的影响,两汉赎死制度不断发展变化,并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较大影响。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陈雅茹 

论文DOI:10.16698/j.hpu(social.sciences).1673-9779.2022.01.013

论文分类号:D929;K234